案件名称:民事裁定书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集法执字第332号
所属地区:集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09-11-12公开日期:2016-04-08
当事人:倪文杰,陆文玲,唐哲龙
案由:nan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集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倪文杰,女,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执行人陆文玲,女,1986年7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被执行人唐哲龙,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执行倪文杰、陆文玲与唐哲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申请再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