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宪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鑫,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来友,横峰街道观渭陈村桥头王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