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义孝。
被告朱庆国,籍贯、职业。
被告朱新国,籍贯、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义孝、朱庆国、朱新国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