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乐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南信用社与肖贤胜、肖其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乐唐商初字第190号
所属地区:昌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27公开日期:2016-03-24
当事人:昌乐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南信用社,肖贤胜,肖其文,岳秀堂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商初字第190号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南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南信用社”)代表人郭诚,主任。

被告肖贤胜。

被告肖其文。

被告岳秀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城南信用社与被告肖贤胜、肖其文、岳秀堂贷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南信用社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南信用社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