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肖贤胜。
被告肖其文。
被告岳秀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城南信用社与被告肖贤胜、肖其文、岳秀堂贷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南信用社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南信用社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