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民事裁定书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集法执字第375号
所属地区:集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09-11-11公开日期:2016-04-08
当事人:潘守臣,刁俊财
案由:nan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集法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潘守臣,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汝德,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刁俊财,男,1946年1月29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

本案在执行申请(2009)集法执字第375号潘守臣申请执行刁俊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8)集民一初字第467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