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佃民、张光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乐唐商初字第185号
所属地区:昌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8公开日期:2016-04-05
当事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佃民,张光辉,傅增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商初字第185号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延文,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韩佃民。

被告张光辉。

被告傅增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佃民、张光辉、傅增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