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丽娟。
申请人王丽红。
被执行人孙东奎。
被执行人常建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芹香、王丽娟、王丽红与被执行人孙东奎、常建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潍民终字第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