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常芹香、王丽娟等与孙东奎、常建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乐法执字第1131号
所属地区:昌乐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09-11-17公开日期:2016-04-05
当事人:常芹香,王丽娟,王丽红,孙东奎,常建帮
案由:nan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1131号申请人常芹香。

申请人王丽娟。

申请人王丽红。

被执行人孙东奎。

被执行人常建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芹香、王丽娟、王丽红与被执行人孙东奎、常建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潍民终字第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