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存宝、阎国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乐唐商初字第181号
所属地区:昌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24公开日期:2016-03-24
当事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存宝,阎国祥,阎存生,闫更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商初字第181号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

被告闫存宝。

被告阎国祥。

被告阎存生。

被告闫更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闫存宝、阎国祥、阎存生、闫更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