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爱贞、卞少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乐唐商初字第196号
所属地区:昌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8公开日期:2016-04-05
当事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贞,卞少玲,李康成,赵延民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延文,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王爱贞。

被告卞少玲。

被告李康成。

被告赵延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爱贞、卞少玲、李康成、赵延民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