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王忠伟,院长。
被执行人集安市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马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化市懿昌经贸公司。
法定代理人杨学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通化市第五人民医院与集安市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市懿昌经贸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申请再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