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民事裁定书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集法执字第273号
所属地区:集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09-11-14公开日期:2016-04-08
当事人:通化市第五人民医院,集安市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市懿昌经贸公司
案由:nan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集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第五人民医院。

法定代理人王忠伟,院长。

被执行人集安市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马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化市懿昌经贸公司。

法定代理人杨学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通化市第五人民医院与集安市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市懿昌经贸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申请再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