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尚明海,主任。
被执行人张金梅,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执行集安市大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申请再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公证处(2009)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