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法林,经商,佛堂镇靖安塘村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有诉被告朱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