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谢××。
原告黄××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起诉称,被告谢××于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27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于2009年2月重新对双方借款关系及金额进行了确认。
2009年4月,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余款2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再未归还。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谢××归还借款2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查明,2009年12月21日嘉善县公某某对谢××、张某某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发出善公经立(2009)56号立案决定书。
谢××系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的借款人。
据此,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