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农民。
九成宫信用社与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1997)麟经督字第4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1997年3月28日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九成宫信用社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于1997年10月30日裁定中止执行。
2009年8月份在清理积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仍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64.00元,至今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7)麟执字第28号九成宫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