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与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台玉商初字第2171号
所属地区:玉环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09-02公开日期:2015-12-31
当事人:王××,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71号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

被告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