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
被告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