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乙。
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修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甲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07年4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同意后将现金20万元在原告家中交给被告,并由被告陈乙当场出具欠据为凭。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
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陈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陈乙于2007年4月24日向原告陈甲出具欠据,确认欠原告现金款20万元。
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据及庭审笔录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陈乙向原告陈甲借款2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可以认定。
借款人应及时偿还借款。
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07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不予支持,但被告陈乙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甲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5月5日按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