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22号
所属地区:乐清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06-22公开日期:2015-12-27
当事人:陈甲,陈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22号原告:陈甲。

被告:陈乙。

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修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甲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07年4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同意后将现金20万元在原告家中交给被告,并由被告陈乙当场出具欠据为凭。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

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陈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陈乙于2007年4月24日向原告陈甲出具欠据,确认欠原告现金款20万元。

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据及庭审笔录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陈乙向原告陈甲借款2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可以认定。

借款人应及时偿还借款。

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07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不予支持,但被告陈乙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甲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5月5日按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