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某甲,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
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岐山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6年1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
由于双方婚前接触少,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两人无共同语言,被告动辄动手殴打原告,且对原告生活不关心,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今年正月十九日被告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原告居住娘家至今。
原、被告婚姻现状已无法维持,故依法诉请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和原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后无多大矛盾,夫妻感情尚好,我恳请法院做调解和好工作,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2006年1月20日在岐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
共同生活中,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原告在家操持家务,双方感情尚好,未发生大的矛盾纠纷。
2009年1月17日晚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同月19日再次发生争吵,当日原告负气随母离家居住娘家,至今未回家,双方分居至今。
后原告遂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证人罗某乙、刘某已、风某某、付某某调查笔录各一份,被告提供的证人唐某某的调查笔录及被告书面答辩状一份在卷佐证,经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