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
委托代理人:蔡××。
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