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乙。
被告: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