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如芳,居民,北苑街道机场路388号10楼05室。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李菁,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大士路一号。
委托代理人冯秀勤,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毓、王如芳诉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毓、王如芳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帅毓、王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