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包明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石广勤,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磊,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术和,该公司员工。
原告嘉兴市嘉联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山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