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美淑与童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金义商初字第6310号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7公开日期:2016-03-29
当事人:金美淑,童昌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10号原告金美淑,经商,市婺城区府上街16弄10号。

被告童昌牛,稠城街道厚河街33弄16号。

委托代理人陈洵熙、陈政华,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淑诉被告童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美淑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