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灵执字第569号
所属地区:灵宝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09-11-13公开日期:2016-06-30
当事人: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nan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灵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66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灵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乙长期出外打工,且无固定住所,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