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孟虎与刘盼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灵执字第567号
所属地区:灵宝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09-11-13公开日期:2016-06-30
当事人:刘孟虎,刘盼丰
案由:nan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灵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刘孟虎,男,1950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盼丰,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

刘孟虎与刘盼丰侵权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灵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刘孟虎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中长期无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