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为与被告汪×与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甬奉商初字第1781号
所属地区:奉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3公开日期:2015-12-28
当事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为与被告汪×,汪××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

住所地:奉化市××街道××东××号。

代表人:孙××。

被告:汪××。

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为与被告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项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身份信息,本院认定本案无明确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裁定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