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苍南县××大道××号。
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林×。
被告:林××。
被告:毛××。
被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苍南县××××号。
法定代表人: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林红艳、毛××、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11月11日以被告林红艳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