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怀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继珍诉被告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以需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