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蒋继珍与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案号:(2009)杭拱民初字第1629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9公开日期:2014-06-20
当事人:蒋继珍,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蒋继珍。

被告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怀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继珍诉被告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以需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