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象山××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街道××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象山××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
原告叶××与被告象山××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象山××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象山县东方织造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已被象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现本案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裁定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