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建娜与邵振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灵执字第403号
所属地区:灵宝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09-11-13公开日期:2016-06-30
当事人:建娜,邵振锁
案由:nan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灵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建娜,女,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邵振锁,男,1957年1月14日生,汉族。

建娜与邵振锁债务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9)灵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邵振锁不服判决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三民终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建娜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振锁给付1000元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