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叶××。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
委托代理人:刘××。
原审被告:周××。
上诉人应××、叶××、陈×为与被上诉人梁××、原审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09)丽遂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叶××、陈×于200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叶××、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