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应××、叶××、陈×为与被上诉人梁××、原、梁××与应××、叶××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浙丽商终字第242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丽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09-11-22公开日期:2015-12-28
当事人:应××,叶××,陈×,应××、叶××、陈×为与被上诉人梁××、原,梁××,周××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丽商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

委托代理人:刘××。

原审被告:周××。

上诉人应××、叶××、陈×为与被上诉人梁××、原审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09)丽遂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叶××、陈×于200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叶××、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