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州市××有限公司与李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09)温瓯商初字第749号
所属地区:温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2公开日期:2016-07-01
当事人:温州市××有限公司,李甲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49号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温州市纺织路××市场××号。

法定代表人:李乙。

委托代理人:曾××。

被告:李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