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蒋××、胡××。
被告方××。
被告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0月3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4元。
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