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方××、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杭建商初字第2432号
所属地区:建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8公开日期:2016-07-01
当事人: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方××,方×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32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蒋××、胡××。

被告方××。

被告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0月3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4元。

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