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贤琴与方香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金义商初字第6392号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3公开日期:2015-12-28
当事人:杨贤琴,方香爱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92号原告杨贤琴,佛堂镇杨宅村。

委托代理人陈思盛,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香爱,市北苑街道复兴后陈27幢2号。

委托代理人何惠英,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贤琴诉被告方香爱��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贤琴以被告方香爱尚欠其工程款26000元和保修金5000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6000元及利息损失、退还保修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工程企业所得税收款收据等证据可证实,向被告承包工程的是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而原告仅是该公司的项目工程承包负责人,故原告杨贤琴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