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思盛,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香爱,市北苑街道复兴后陈27幢2号。
委托代理人何惠英,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贤琴诉被告方香爱��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贤琴以被告方香爱尚欠其工程款26000元和保修金5000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6000元及利息损失、退还保修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工程企业所得税收款收据等证据可证实,向被告承包工程的是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而原告仅是该公司的项目工程承包负责人,故原告杨贤琴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