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金松,市鹿城区南浦街道上吕浦44弄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与被告陈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颖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金松名下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陈金松名下的相关财产(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