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某,该小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渭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在2009年11月29日以前,自觉履行完毕下列义务:①给付杨某超土地补偿费50500元。
②承担案件受理费1062元,执行费673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村第二村民小组或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