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桂英与赵小法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灵执字第291号
所属地区:灵宝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09-11-13公开日期:2016-06-30
当事人:王桂英,赵小法
案由:nan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灵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小法,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

王桂英与赵小法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灵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赵小法不服判决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三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王桂英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标的已于审理前被被执行人赵小法卖于案外人邢建群,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变通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