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小法,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
王桂英与赵小法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灵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赵小法不服判决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三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王桂英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标的已于审理前被被执行人赵小法卖于案外人邢建群,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变通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