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诉人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163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09-11-30公开日期:2015-12-04
当事人:亚××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亚××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利某,海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

上诉人亚××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原告据以起诉的依据即深福劳仲案字(2008)第1732号仲裁裁决书明确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对终局裁决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如果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亚××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亚××公司不应向黄某某承担法院认定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5067元;2、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福劳仲案字(2008)第1732号]终局裁决,亚××公司不应向黄某某承担仲裁庭认定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5500元;3、判令黄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一、黄某某拒签劳动合同无权索要双倍工资。

2008年9月黄某某到亚××公司任仓库管理员。

亚××公司曾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多次发出通告,但2008年10月黄某某无视通告拒签《劳动合同》,基于亚××公司已尽告知签约之义务,黄某某无故拒签,亚××公司于12月发出限期签约的通知给黄某某。

第二、一审对同一案件作出当庭宣判又做出民事裁定法律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张某法官在原、被告质证、辩论期间无视亚××公司所交证据,包括同工同酬员工所签《劳动合同》证据和答辩意见,当庭宣判,并称6月26日未领取视为已送达。

6月29日福田区法院却让亚××公司领取一份民事裁定书,一审以该劳动争议案的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为由做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福田区劳动仲裁委的终局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亚××公司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该员工一味拒签劳动合同致使双方无法建立劳动关系,黄某某为了获取钱财不惜违法窃取公司保存的人事资料,该员工无权索要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亚××公司认为非因企业原因导致劳动关系无法建立,黄某某应承担拒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亚××公司不应承担仲裁认定的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5500元;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原审法院当庭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