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舒旭燕与金响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7号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24公开日期:2016-07-01
当事人:舒旭燕,金响萍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7号原告舒旭燕,经商,户籍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教师新邨10幢431室。

委托代理人楼兵军。

委托代理人龚巧红。

被告金响萍,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香港城7区1单元4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旭燕与被告金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旭燕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及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零七条,《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