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叶××。
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