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童××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甬慈商初字第3817号
所属地区:慈溪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05公开日期:2015-12-28
当事人:童××,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817号原告:童××。

委托代理人:叶××。

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