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春粉。
被告李君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证、李春粉与被告李君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两原告于2009年11月6日早上9:00到庭,但两原告无故未到庭。
本院认为: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建证、李春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51元,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