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十堰市社会福利厂。
本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1998)茅执字第31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十堰市社会福利厂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四堰居委会的第一、二、三、四栋房产。
房屋所有权证号528号。
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社会福利厂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四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