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新河支行与张文忠、谢巧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01号
所属地区:温岭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20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新河支行,张文忠,谢巧红,王伯清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01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新河支行。

新河镇南新路120号。

代表人:罗先清。

委托代理人:罗邦勇,1955年2月23日,岭市新河镇鼓山路26号,系该行信贷员。

被告:张文忠,市新河镇屿詹村施夹洋26号。

被告:谢巧红,新河镇屿詹村施夹洋26号。

被告:王伯清,市新河镇渡首西村A区1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新河支行诉被告张文忠、谢巧红、王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新河支行于2009年11月2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