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镇南新路120号。
代表人:罗先清。
委托代理人:罗邦勇,1955年2月23日,岭市新河镇鼓山路26号,系该行信贷员。
被告:张文忠,市新河镇屿詹村施夹洋26号。
被告:谢巧红,新河镇屿詹村施夹洋26号。
被告:王伯清,市新河镇渡首西村A区1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新河支行诉被告张文忠、谢巧红、王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新河支行于2009年11月2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