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
被告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黄××所有的坐落在建德市寿昌镇湖滨路西湖雅居2幢401室房产一套,查封价值为人民币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黄××所有的坐落在建德市寿昌镇湖滨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