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嘉善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嘉善商初字第1305号
所属地区:嘉善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8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嘉善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嘉善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路(铁路货场北)。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卜××。

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