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谢乙。
被告:袁××。
被告: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甲与被告袁××、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