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志锋与程景行、应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金永商初字第2820号
所属地区:永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8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申志锋,程景行,应美华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820号原告:申志锋,省沈丘县洪山乡申庄行政村申庄000号。

委托代理人:程晶莹。

被告:程景行,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葩陌村130号。

被告:应美华,省永康市方岩镇葩陌村130号。

委托代理人:蒋晓航。

委托代理人:陈绍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志锋与被告程景行、应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