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洪××与赵××、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杭建商初字第2495号
所属地区:建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17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洪××,赵××,汪××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95号原告洪××。

被告赵××。

被告汪××。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赵××、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0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汪××所有的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花园28幢2单元204室房屋,查封价值人民币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汪××所有的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花园28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