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
被告汪××。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赵××、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0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汪××所有的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花园28幢2单元204室房屋,查封价值人民币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汪××所有的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花园28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