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号。
法定代表人:史××。
委托代理人:任××。
被告: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司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司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