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年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广萍,绍兴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点石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组织。
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锦江花园育才路8号。
负责人:吴少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点石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