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徐××。
委托代理人:沈××。
被告: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以原告要求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